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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学校学籍管理告家长书
【日期】2007-9-14 【发布】教导处 【浏览】1045
 

学籍管理告知书

根据《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学生转学、借读、升级、留级、休学、退学等有关规定及办理手续告知家长。

一、转学

1、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2、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3、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高中学生还须附高中录取材料等。

4、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中学生转学,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小学生转学,可直接到转入地所属学校联系。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5、学校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二、借读

1、适用对象:

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即本市蓝印户口;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高中阶段适龄子女。

2、受理部门:

借读申请人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借读申请,落实就读学校。

3、申请时限:

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4、申请材料:

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需有户籍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卡。

5、相关待遇:

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免收借读费。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可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进人才子女,在语言适应期(3年)内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已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的,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进行测试,经测试合格后,由学校报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受其借读。

6、港澳台地区居民、海外华侨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就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市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升级 留级:

1、升级:

1)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

2)小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及格外有1门学科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和其他学科中各有1门不及格。

2、留级:

1)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达5门及以上。

2)小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学科中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2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1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门的。

4)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的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3、随班学习: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留级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3年)仍不能升级的,可继续随班学习。

 

四、毕业 结业

 1、毕业:

1)小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下同);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含2门,下同);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结业:

小学、初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3、证书遗失:

学生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五、休学 复学

1、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2、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3、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一般不超过16周岁。

因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保留学籍2年。

4、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5、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六、退学

1、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年满16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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