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O.5%;3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因外出、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 7、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1、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2、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对收缴的党费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 3、每年年底前,支部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中共上海市中远实验学校支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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