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远实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中共上海市中远实验学校支部委员会 (2017年修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2010年《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更好地落实好党中央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推动我校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的决策水平,提高执政能力,为一流优质学校提供制度保证,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对学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工作,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2、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3、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6、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7、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8、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重要事宜; 9、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 10、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11、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2、学校年度经费决算、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13、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 14、国内外因公重要访问、合作交流事项; 15、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学校中层干部及重要人事的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党代表、人大代表、后选人的推荐; 4.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规模较大的校舍整修及修缮项目; 2.大宗物资设备采购; 3.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每年初,各部门依据学校年度总预算,预算本部门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单项支出在三万元以上,必须列入预算,各部门年度预算必须通过校务会、行政会决议后方可执行。预算计划执行期间,单项金额超五万元以上,必须再次通过校务会、行政会决议。 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三万元以上,必须通过校务会、行政会决议后方可执行。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形式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学校校务会议、行政会议等形式决策,一般情况,校务会议2周一次,行政会议2周一次。 (二)集体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列入议程。需要列入校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与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商议确定。 2、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3、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学校重大问题在校务会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必要时可报上级党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裁决。 4、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凡经校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学校校务会议、学校行政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学校校务会议、学校行政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方可举行。会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集中正确意见,采取表决形式,以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一般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或由主管同志指定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决议,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议。 (六)凡前次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七)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八)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九)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分工实施 学校领导班子校务会议、学校行政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行政办公室负责协调、催办;分管领导应及时向校长、书记汇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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